10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做客《春城热线》栏目时透露,昆明市公安局拟对《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并已于日前召开了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据悉,本次修改主要围绕乘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移动充电设备和酒类饮品三方面的内容进行。


据介绍,随着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展、社会商品种类日益繁多,乘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带来的隐患日趋增大,昆明市公安局2019年公布实施的《目录》中,设定的物品种类、规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维护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治安秩序与兼顾人民群众出行方便的新要求。


本次修改是在保持《目录》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按照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主,结合昆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际需要,围绕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增减和调整进行修改和完善。



新增禁止携带

“电动代步工具”相关内容



《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地铁站属于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按规定不能停放电动车,且“电动代步工具”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电池一旦起火,在地铁站及车厢狭窄封闭空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安全隐患较大。


据悉,昆明市公安局对北京、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成都等18个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进行调研,这些城市均已对“电动代步工具”进入地铁站等相关区域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次对《目录》修改时,昆明市公安局在禁止携带物品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类”中重点增加了“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的内容。


提高移动充电设备

额定能量上限



为适应人民群众对个人移动充电设备不断增长的需求,在兼顾轨道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修改中,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额定能量上限和个人携带数量,较之前更大程度满足了群众的日常出行需求。


具体修改为:“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单品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的每人限量携带5个。(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等于160Wh的每人限量携带2个。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计算。”


细化可携带酒类饮品的

数量及规格



据介绍,为了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铁出行时可以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和规格,同时便于安检人员规范进行安全检查,将原《目录》中的内容优化表述为:“酒类饮品:(1)包装酒类饮品: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含)的,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6000毫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的,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3000毫升。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2)散装酒类饮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每人限量携带2千克(含容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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