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7月起施行
应用介绍
6月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7章51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等内容,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云南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看点一:新增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
云南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优势产区和生产大省,结合云南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条例》新增设立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的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比如《条例》第二十三条就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地药材目录,建立品种保护、质量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
看点二:凸显中西医并重、强化中西医结合
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据此,《条例》增加了中西医协同相关内容,重点对加强中西医协调创新、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提升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规范。
比如《条例》第十三条就明确,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应当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建立中西医临床协同机制,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第十七条则规定,符合条件的西医医师,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看点三: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
不管是从国家还是省级层面,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限制很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全国26个省份出台的中医药条例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的规定与省药监局沟通协调,将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调整后,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制剂的使用范围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是最广的。
看点四:突出民族医药在中医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为充分体现云南中医药地方特色,发挥民族医药在解决民族地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条例》中明晰了民族医药的内涵,细化了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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