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护航!云南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颁证服务工作

应用介绍

为进一步提高
全省婚姻登记机关颁证服务质量
增强婚姻登记仪式感、神圣感
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云南省民政厅
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
颁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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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颁证场所
(一)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至少设立一个独立的颁证厅,设立标准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二)颁证大厅应在墙面悬挂国徽,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侧设置日历牌并标明当天日期。张贴体现婚姻家庭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引导当事人增强婚姻家庭责任感,倡导婚事简办新办。

(三)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设立室外颁证场地、室外颁证基地、公园式颁证场所。


二、建立健全颁证制度
(一)开展常态化颁证服务。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3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颁证员须为婚姻登记员。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提供高质量颁证服务。引导婚姻登记当事人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邀请父母、亲属见证颁证,通过庄重神圣的仪式,让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

(二)开展定期特邀颁证。各地可结合实际,在“2·14”、“5·20”、“七夕”等日期,联合相关部门适时举办集体婚礼、集体颁证等活动。定期邀请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以及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当地社会名人、金婚夫妇、先进典型、道德模范、老党员、“文明家庭”代表等作为特邀颁证嘉宾,开展颁证服务。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每月颁证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及时公告颁证日期及特邀颁证员信息,引导当事人结合自身需求提前预约登记和颁证,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温情的婚姻登记服务。

(三)建立颁证员信息库。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领导支持,结合婚姻登记新人期盼,挖掘先进典型、道德模范、老党员、“文明家庭”代表等潜在特邀颁证员资源,探索建立特邀颁证员信息库,颁发特邀颁证员聘书。


三、规范开展颁证服务
(一)规范颁证流程。颁证服务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提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按照简约颁证、个性化颁证、集体颁证的规范程序进行颁证,规范颁证流程。

(二)丰富颁证服务内容。探索具有当地优良文化和民俗特色的颁证服务项目,设计有情感、有寓意、有责任、有特色,契合婚姻登记新人期盼的颁证词,引导当事人签订婚俗改革承诺书或倡议书,倡导婚事新办简办,拒绝高价彩礼、大操大办、恶俗婚闹。印制颁证词贺卡等作为新人颁证留念,请特邀颁证员、新人父母、亲属在颁证词上签写简短祝福语等。

(三)规范颁证礼仪。制定颁证员仪表、仪容、仪态指导性标准,加强与特邀颁证员及新人的沟通,提前熟悉颁证仪式内容和要求,规范开展颁证。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汇报,争取属地党委、政府领导支持,积极对接有关部门,促进形成群众参与、社会关注、多部门支持的婚姻登记颁证工作新局面。

(二)全面提升婚姻登记队伍素质。州、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并将颁证服务礼仪规范等内容纳入培训课程。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合理调配工作力量,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积极组织登记员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登记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常态化开展颁证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媒体,加大婚俗改革、移风易俗等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找准重点宣传时机,聚焦宣传效果,提升宣传水平,提高群众对颁证服务工作关注度和满意度,营造重视家庭家风家教的浓厚氛围,促进形成文明和谐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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