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昆明市公布一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应用介绍

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于近期开展为期半年的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南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情简介: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相关要求,按照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排部署,2023年3月6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未经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经查,2022年12月27日,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违反气瓶充装相关要求,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气瓶充装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质量安全领域或存在严重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全覆盖、零容忍,采取严格有力的监管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

案例二:云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3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水平仪支架、红外线探测器等商品,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手电钻锂电池。经查,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因冒用他人厂名、伪造厂址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以假充真、出具虚假产品信息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和伪造厂名、厂址的商品,并于一年之内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屡教不改、屡罚不止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监管联动,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列入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断强化执法震慑力。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重视信用、运用信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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