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部门发文 加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应用介绍

日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细化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源头审批管理,施工车辆错峰白天入城作业,坚决查处违法夜间施工,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对渣土车夜间超载


加大查处力度



《通知》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仅对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具《昆明市主城区确需夜间施工情况证明》:因混凝土浇筑、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地铁盾构等需要连续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明确需保证工期的重点工程。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以下情况,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出具夜间施工情况证明:渣土开挖及运输工程;通过调整工序和计划,可在白天进行的施工作业;特殊工艺连续作业少于8小时的施工。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各类公路、高速路、雨污分流、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夜间施工情况证明。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仅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行业协会、运输企业等出具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不得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单次连续浇筑超过10小时、特殊工艺连续作业少于8小时等情形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要主动与证明出具单位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不予备案,并做好记录。


对于出现大量投诉、涉及省(市)重点交办信访件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夜间施工情况证明。


《通知》明确,将坚决查处违法夜间施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未进行夜间施工备案、超过备案时限、超备案范围(地块)施工(包含渣土拉运、材料装卸)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查处。各级城市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拉运的渣土车辆进行处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夜间渣土、大型材料运输车辆超载的查处力度。


提供合法材料


均可办理白天时段入城通行证



为有力支持和促进全市城市建设,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发展,减少渣土和工程运输车辆集中于夜间运输带来的噪声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2019年开始,已放开渣土、混凝土等工程运输车辆办理白天入城通行证的限制。


需要在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限制范围、限制时间内开展运输活动的渣土、混凝土运输车辆,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交警支队提交办理运输车辆入城通行证的申请,施工单位只要能提供关于建设合法性、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均可以办理白天时段入城通行证。各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为施工运输车辆和渣土车积极办理白天时段运输通行证。


建设单位要将


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通知》指出,要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用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设备。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督促渣土运输企业加强文明施工,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非必要禁止鸣笛,对于限行路段(时段)要积极到市交警支队办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各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动落实,务必做好夜间施工噪声整治,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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