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云南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省教育厅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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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专门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含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至2023年12月30日,上一周期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二)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行5年一周期,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在岗教师须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定期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五)定期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网上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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