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云南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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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弥渡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购进不合格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60根,货值金额22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燃气软管47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今年5月,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五华区某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18瓶“国窖1573”酒和12瓶“五粮液”酒,涉案白酒属当事人在该店寄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两种酒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商品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 今年3月,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平远镇某副食店销售的亿金®99无盐味精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亿金®99无盐味精750袋,未查验、未索要出厂检验合格证,无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售出179袋,提供抽检2袋,剩余569袋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无盐味精569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2年12月,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芒市某单位存放的电缆进行执法抽样。经检验,电缆样品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今年4月,绥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绥江县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头盔为电动车防护帽,均无合格标志、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等永久性标识,在进货时未建立台账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且将电动车防护帽当成摩托车头盔销售给消费者。涉案防护帽共120顶,已销售20顶,货值金额4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规定的防护帽100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今年3月,孟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普洱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将检验报告送达孟连某农资经营部并现场检查,经查,该批钙镁磷肥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今年3月,南华县市场监管局对兔街镇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4个品种14支塑胶儿童玩具枪未标注“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CCC”认证的相关材料,货值金额82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今年4月,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网友视频,对涉事烧烤店进行检查。经查,3月31日晚,潘某等5名未成年人在涉事烧烤店内聚会,购买了玻璃瓶装“勇闯天涯”啤酒6瓶,每瓶价格7元,收取费用4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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