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应用介绍

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7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建设管理原则性要求、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条例》严格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昆明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不一致、不清晰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改造、拆除、报废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工矿企业、交通枢纽、桥梁、水库等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针对部分已建成重要经济目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未落实人民防空需要的实际,《条例》第五条规定重要经济目标规划设计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填补了城市规划区外重要经济目标管理的空白。《条例》第六条明确,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操场和市政道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是昆明市一直执行的政策标准,此次上升为地方性立法,符合国家一级防空重点城市的需求,将有效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和责任,厘清了人防工程监督管理责任。规范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要求。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据了解,昆明是我省唯一的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体量较大。但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各环节监督管理规定不细、建设主体不明确、建设经费难以落实等等,急需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进行明确。《条例》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上位法,深入开展立法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人大论证、政协协商和公开听证的基础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二审,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最终形成了立法思路清晰、体例规范、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符合昆明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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