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应用介绍
3月15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将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昆明市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未来,按照合理适度的方式,从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逐步扩大至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确定配售保障对象
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昆明市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含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
夫妻双方或单身人士(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不计入)。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
按照三个顺序摇号选房
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购的,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购家庭在昆明安居网或昆明安居网微信公众号注册个人账号,填写申购信息,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购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户型和预估销售价格,属地人民政府明确配套的教育资源。
申购家庭在提交申购信息时,同步确认申购项目及户型。
审核结果在昆明安居网或昆明安居网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购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申购家庭按以下顺序通过摇号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申购家庭在昆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购年度执行的个税起征点×12个月的为第一顺序;申购家庭在昆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为第二顺序;其他申购家庭为第三顺序。未取得选房资格的,进入轮候库。
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按照摇号取得的选房顺序号自主选择楼层及房号。申购家庭获得选房资格后,不得中途退出。放弃选房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定房屋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放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凭证(以下简称“认购凭证”)。
可申请贷款支付购房款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开展认购。
昆明惠居公司根据项目土地划拨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等因素,预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申购家庭凭认购凭证到昆明惠居公司签订认购合同。
签订合同时,申购家庭应当缴纳认购金,认购金折抵购房款。认购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银行进行监管,必须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建设。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时,申购家庭与昆明惠居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房屋预估销售价格全额缴纳购房款,购房家庭可申请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待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后,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销售价格,由申购家庭与昆明惠居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房款多退少补。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一栏上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政府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政府回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无法偿还贷款或因重大疾病等急需资金使用的,可申请政府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继承人应当符合保障对象规定,不符合的由政府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及偿债等。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购房家庭因个人债务涉诉,导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司法处置的,房屋应当由政府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回购,企业应在半年内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回购完成后,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退还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二次配售时,销售价格按回购价格加二次装修成本计算,购房家庭按该套房屋回购时退还的维修资金数额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弄虚作假终身不得购买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用途,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于工商注册。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终身不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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