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骑行人购买保险!昆明就共享单车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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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和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4月18日,市城市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在5月19日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cgjfzc@163.com。
鼓励运营企业 为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其中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市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按照《管理办法》,在昆明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就车辆投放、规范经营、停放管理、维保调度、废旧车辆清理处置、信息共享、企业整改、企业退出前善后工作等事项作出承诺。在运营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拟对运营企业经营条件、制度制定要求、数据管理要求、人员管理、监督考核、终止运营服务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其中明确,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数据采集与使用要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车辆定位精确。 《管理办法》拟规定,投放车辆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配备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信控制模块;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及时回收和更换;车身整洁;车辆自身二维码清晰安全。同时,鼓励运营企业为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建议运营企业根据使用情况每3年更换1次车辆。
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 并签订服务协议 在车辆停放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停放在划定的车辆停放点位内,车头朝向一致;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以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不得在地铁口疏散范围内停放;禁止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车辆禁停区内停放。 在企业开展运营服务方面,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注册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积极协助进行办理;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显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同时,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企业间通过无差别维护、信息共享等方式,开展巡查人员、调度车辆、运营维护、中转仓储场地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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