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健委、公安厅发布联合通告!
应用介绍
7月22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附件 云南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创刀、 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打火机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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