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起执行!我省新增2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应用介绍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织开展审核论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等2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授权具备条件开展有关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试行,并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新增试行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规范定价程序,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同时,将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文件报送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有效监管,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指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临床的合理使用。畅通联系服务渠道,及时疏导和解决医患纠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新增项目使用不受项目编码归类限制,临床各专业在符合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可跨系统使用相关新增项目。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上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修订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药学门诊诊查费”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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