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8届中国—南亚博览会暨第28届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海关通关指南

应用介绍

昆明海关将为2024年第8届中国-南亚博览会暨第28届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第8届南博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第8届南博会进出境物资、旅客实施监管。

第8届南博会举办期间,昆明海关将组建驻场工作组入驻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入境展商或代理提供业务咨询及展品清单预审核服务,对能预先提供展品清单的参展国家或参展商,海关提前对展品清单予以预审核。对禁止入境展品,提前告知,避免展商不必要的损失;对限制入境展品,及时反馈入境参展条件和要求,便于展商或代理人早作准备,顺利通关参展。

对第8届南博会暂时进境展览品,根据主办方及代理企业实际情况,对进境展览品试行便利化担保。

一、展品通关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第8届南博会备案。

第8届南博会参展商及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提前完成南博会信息海关备案及申报手续,确保南博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进境物资申报。

第8届南博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南博会参展商及其代理人在昆明邮局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进出境旅客“客带货”等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南博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三)展览品查验与放行。

第8届南博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查验的展览品,由南博会参展商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展馆现场接受查验。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对查验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四)展中监管。

第8届南博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参展商等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五)展览品处置。

1.展览用品消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告知昆明邮局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参展方合格申明)。

下列第8届南博会进境展览用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规定办理。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b.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d.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c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六)展后留购。

对于展后留购的展览品,第8届南博会参展商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七)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第8届南博会展览品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八)展览品延期。

暂时进境的第8届南博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昆明邮局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九)保税展览品及展示交易。

1.区域中心内企业对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可以运至区域中心外的第8届南博会展馆进行展示和销售。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及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要求进行办理。

第8届南博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旅客通关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旅客卫生检疫流程。

1.红外体温监测及旅客健康申报。入境旅客接受核辐射检测及体温监测,对发现有体温报警、检疫异常、申报异常的旅客,详细开展体温复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

2.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医学排查。海关工作人员在旅检现场进行医学巡查,重点巡查入境人员是否有发热、乏力、干咳、精神萎靡、腹痛等症状,以及是否有异常体态、步态、面容和逃避检疫的情况。对有症状人员,引导至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环节。”

(二)旅客行李物品通关流程。

1.旅客选择“申报通道”或“无申报通道”;

2.选择“申报通道”的旅客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3.海关审核《申报单》与所申报物品;

4.对申报物品查验,对选择“无申报通道”旅客的行李物品海关进行抽查;

5.按规定办理放行、退运等手续。

(三)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记者及所携摄影器材

南博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无线电器材

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必须持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到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相关批准证件放行。

任何个人禁止携带、邮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天线、激励器、功率放大器)入境。

3.外汇现钞

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带外汇现钞金额未超过其最近一次进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凭其最近一次进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出境人员携带外汇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验放,多张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出境人员携带外汇现钞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4.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20000元,超出的不准进出境。

5.黄金饰品

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

6.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宗教用品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

个人禁止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本送海关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7.文物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

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 “火漆印”及文物外销统一发货票,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四)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海关总署令第9号附件,1996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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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仿造的货币及仿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第470号公告)

本指南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来源:昆明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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